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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2021年會計人員開展繼續教育的通知

        發布者:  發布時間:2021-04-08  閱讀:2131次
        內容摘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京財會〔2021〕447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燕山財政分局、經濟開發區財政審計局: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我市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和我市《關于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會〔2020〕190號),現將2021年北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會計人員(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單位會計人員)為:

        (一)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和正高級)的人員;

        (二)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主要包括:

        1.出納;

        2.稽核;

        3.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5.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6.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7.會計監督;

        8.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9.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二、繼續教育內容與形式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

        公需科目包括會計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會計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

        專業科目包括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二)會計人員可自行選擇以下幾種繼續教育學習方式:

        1.參加公示在“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通知通告”的社會培訓機構進行網絡或者面授課程學習;

        2.參加具備培訓條件的市、區主管部門(總公司)組織的各項專業培訓學習;

        3.參加財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各類會計專業及公需科目相關培訓;

        4.參加北京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知識競賽;

        5.其他可折算繼續教育學分的方式。

        三、繼續教育學分管理

        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能補以前年度,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2021年度繼續教育形式及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符合條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財政局官網上的社會培訓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承辦的繼續教育:參加面授繼續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學分;參加網上學習繼續教育的每學時折算1學分。

        (二)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的;參加全國稅務師考試,通過《財務與會計》科目的;參加全國資產評估師考試,通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科目的,可折算考試通過當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90學分。

        (三)參加北京市會計專業高級、正高級技術資格評審并通過的,可折算評審通過當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90學分。

        (四)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五)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可折算繼續教育90學分。

        (六)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八)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四、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單位組織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公示在市財政局官網上)承辦的繼續教育,由用人單位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分別向市、區財政部門申請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登記學分。

        (二)折算繼續教育學分的,由會計人員自行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繼續教育”模塊申請學分登記并提供相關材料(如:成績合格單、職稱證書等)提交給所在區財政局審核。

        (三)參加市、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相關會議、培訓、考試、研修班分別由市、區財政部門登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學分。

        五、其他事項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二)原在北京市單位工作,現已調入在京中央單位工作的會計人員,應在國管局參加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單位工作,現已調入北京市單位工作的會計人員,應在北京市參加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單位工作,現已調入外省市工作的會計人員,應在外省市工作地參加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現已調入北京市單位工作的會計人員,應在北京市參加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

        (四)繼續教育時間: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學習完成,并成功導入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于通過北京市高級、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會計人員可通過提交職稱證書,對于通過全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考試成績折算學分的會計人員可通過提交成績單,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學分。

        (五)會計人員信息省際之間調轉將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執行。

        (六)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規定,自新《會計法》施行之日起,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認定。省級財政部門不再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認定以及考試、證書核發和換發、調轉登記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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