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以上34號文,對于此類跨年發票會計人應在上一年度結束前做好準備,在已知2021年會收到2020年度費用發票的情況下,財務部應提前通知各個部門盡量在年度結束前找財務報銷!
如果出現實在無法按時報銷,例如出差人員12月底出差到1月才歸的情況,會計應讓各部門提供本部門人員發票時間為2020年預計于2021年才可報銷的費用金額預估數。
在第二年匯算清繳之前,如果取得了發票(不管這個發票是2020年開具的還是2021年開具的),直接把發票附在2020年這張憑證后面即可。匯算清繳時候允許扣除,不用做納稅調整。
如果,次年匯算清繳之前沒取得發票呢?這種情況,需要先做納稅調增處理,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暫不認可這筆費用在稅前支出,需要先把這筆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交稅。
當然這并不代表這筆費用永遠不能扣除了,如果之后取得發票,還是可以追補扣除的。所謂追補扣除,也就是到費用所屬期去調整納稅申報表把這筆費用扣在當期,當然,追補扣除是有五年期限的。
2、第二種跨年發票的處理
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賬,第二年經辦人員才拿過來報賬,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理論很簡單,還是權責發生制。還是應該入到上年,但是上年都結賬了,怎么入賬呢?這就用上了“以前年度損益”這個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不用)。通過這個科目核算分錄雖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響2021年的利潤,因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不計入利潤表的,直接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里面去了。
那么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呢?自然也是在2020年的匯算中處理,已經匯算了那就調整申報表,把這個費用加到所屬期去扣除,沒有申報那直接就把這部分費用算進去稅前扣除。所以不建議大家在1月、2月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很可能會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