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
。ㄒ唬┍O管資本過渡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非上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前五年,可以根據自身資本承受能力采用下列監管資本過渡安排:
1.非上市銀行可以將首次執行日因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增提貸款損失準備導致的核心一級資本減少額(即增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剔除遞延所得稅影響并扣減當日原準則下“貸款損失準備缺口”后的金額,以下簡稱調整基數)按照一定比例加回核心一級資本。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調整基數的100%加回,第三年按照調整基數的75%加回,第四年按照調整基數的50%加回,第五年按照調整基數的25%加回。
已加回核心一級資本的貸款損失準備,不得納入同期“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不得在同期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中用于扣減相應資產賬面價值。已加回核心一級資本的貸款損失準備所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得用于計算同期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已加回核心一級資本的貸款損失準備及其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得在同期杠桿率計算時納入“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同期其他監管資本指標也應考慮上述資本加回的影響。
非上市銀行首次執行日因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增提的其他信用減值準備,可以參照貸款損失準備采用上述資本加回政策。
2.非上市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非上市銀行采用上述資本加回政策。
3.非上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用上述資本加回政策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采用資本加回的情況、原因、資本加回前后監管指標的變化及其他影響,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前述情況、原因及影響。
對于2021年1月1日前已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需要有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財政部將牽頭做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實施情況的分析研判。
。ǘ╊A期信用損失法的應用。
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完善相關治理機制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準則實施過程的流程控制和動態管理,完善信用風險評估方法。企業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應用預期信用損失法,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1.在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業應用的預期信用損失法應當反映有關過去事項、當前狀況以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在評估未來經濟狀況時,既要考慮疫情的影響,也要考慮政府等采取的各類支持性政策。
2.企業應當加強對預期信用損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對模型進行重檢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修正?紤]疫情引發的不確定性,應當適當調整模型及其假設和參數。在確定反映疫情影響下經濟狀況變化的多種宏觀經濟情景及其權重時,應當恰當運用估計和判斷。包括適時調整經濟下行情景的權重、考慮政府支持性政策對借款人違約概率及相關金融資產違約損失率的影響等。無法或難以及時通過適當調整模型及其假設和參數反映疫情潛在影響的,企業可以通過管理層“疊加”進行正向或負向調整。企業應當規范管理層“疊加”的運用和審批。
3.因借款人或客戶所在的區域和行業等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可能導致貸款、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征發生變化,企業應當考慮這些變化對評估信用風險對應相關金融資產所在組別的影響,必要時應當根據相關金融資產的共同風險特征重新劃分組別。
4.銀行等金融機構因疫情原因提供臨時性延期還款便利的,應當根據延期還款的具體條款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分析判斷相關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是否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例如,銀行針對某類貸款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還款便利的,應當進一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既應當充分關注并及時識別此類借款人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也不應當僅因其享有延期還款便利而將所有該類貸款認定為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再如,銀行針對某類貸款的延期還款便利僅限于滿足特定條件的對象的,應當評估這些特定條件是否表明貸款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
5.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披露確定預期信用損失所采用的估計技術、關鍵假設和參數等相關信息,并重點披露各經濟情景中所使用的關鍵宏觀經濟參數的具體數值、管理層“疊加”調整的影響、對政府等提供的支持性政策的考慮等。